『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』與『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』,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號與衛授食字第1071601490號公告訂定,請轉知所屬會員!10700252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