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』,名稱並修正為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』,該法第7條、第16條第1項第5款、第17條第1項第4款、第1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3條第1項第7款,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9日以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;其餘應由行政院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,經行政院同日同字號令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。1080104721